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
| 法规名称 |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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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索引号 | 00248503X/2009-05951 |
| 发布机构 | 省人力社保厅 |
| 统一编号 | ZJSP13—2009—0028 |
| 法规文号 | 浙人社发〔2009〕10号 |
| 主题分类 | 社会保障 |
| 有效性 | 失效 |
| 体裁分类 | |
| 发布日期 | |
| 法规正文 |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浙人社发【2009】10号 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(人事局、劳动保障局),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,各行业单位: 根据《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》有关规定,经省政府同意,2008年我省企业职工(包括企业退休、退职人员)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为3.92%。请各地遵照执行,认真做好200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和对账工作。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|